(2012)一中民终字第437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4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任××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任××诉称,2009年3月14日17时左右,原告及原告之姐任惠×在西城区羊肉胡同东口因行车问题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
318.74元、营养费4000元、误工费831.26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交通费83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明正司法鉴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仅打了原告右侧颜面部一掌;原告首次就诊诊断为右侧颜面部软组织损伤,无其他伤情;且原告右耳损伤与被告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东口因行车问题与原告及案外人任惠×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右脸部打伤。
事发当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急诊,进行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初步诊断伤情为:右侧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医嘱建议:1、如头痛、头晕不缓解,头痛加重随时复查CT,2、五官科就诊、评价右耳听力情况,3、留观;当日花费医疗费904.96元。
2009年3月15日原告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右耳外伤,花费医疗费238.08元。
2009年3月16日原告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和神经内科就诊,耳鼻喉科临床诊断为:右耳中度神经性耳聋、左耳高频听力下降,神经内科临床诊断为:头外伤,建议全休一周;当日,原告因治疗头外伤花费医疗费38.6元,因检查和治疗耳部花费医疗费229.34元。
2009年3月18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临床诊断为:头外伤神经症。
2009年3月19日原告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进行CT检查,临床诊断为:耳外伤,迷路震荡(右),医嘱建议休三天,当日花费医疗费326.3元。
2009年3月20日原告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复查。2009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进行头部核磁共振检查,医嘱建议休三天,当日花费医疗费1124.24元。
2009年3月26日,原告分别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和神经外科复查。耳鼻喉科就诊花费医疗费571.26元,神经外科花费医疗费184.94元。同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右)感音神经性耳聋,花费检查费40元。
2009年3月27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复查,医嘱建议休息一周。
2009年4月2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耳科就诊,医嘱建议继续治疗,当日花费医疗费866.8元。2009年4月9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输液治疗,花费医疗费14.75元。
2009年4月14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当日花费医疗费584.57元。次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输液治疗,花费医疗费103.25元。
2009年4月21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耳鼻喉科复查,当日花费医疗费154.95元。
2009年4月23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复查,进行颈部MRI检查,当日花费医疗费906.98元。
2009年4月30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诊断病情为:筋膜炎、头晕待查,当日花费医疗费94.28元。
2009年5月6日原告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耳科和骨科复查。耳科诊断病情为:……双耳感音神经性聋(轻度)、低频损失为主;骨科诊断病情为:颈椎病,花费医疗费37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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