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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87号(3)
  综上,原判处理并无不当。海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76.80元,由上诉人海鸥发展有限公司(SEAGULLVENTURELIMITE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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