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3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普宝仓储有限公司。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新杨工业园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村民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上海真吉实业有限公司。
原审上诉人上海普宝仓储有限公司(下称普宝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新杨工业园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杨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新杨村民委员会(下称新杨村委会)、上海真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真吉公司)、上海普陀区桃浦镇新杨六队(下称新杨六队)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09)民监字第6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普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上诉人新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新杨村委会、真吉公司的原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新杨六队于2008年6月被撤销生产队建制,其权利义务由新杨村委会承继,故本案不再列新杨六队为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2月2日,新杨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称,普宝公司未按照2002年6月18日《协议书》承诺成立新公司,未办理设计、规划等手续,违法建设房屋。请求解除2002年6月18日《协议书》;判令普宝公司赔偿土地使用费502.25万元(人民币,下同)。普宝公司辩称,2001年12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002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有前后承继关系。按照《协议书》内容,新杨公司有义务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房地产权证,这是办理设计、规划、质监等手续的前提条件。因普宝公司拒绝新杨公司某领导的加价要求,故新杨公司拒不履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义务,致项目未获政府部门的批准。故请求法院驳回新杨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2002年6月18日《协议书》继续履行。审理中,一审依法追加第三人新杨村委会、新杨六队、真吉公司参加诉讼,第三人共同述称,同意新杨公司的诉称意见和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12月8日,新杨村委会、新杨六队、真吉公司为甲方,普宝公司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设立上海普宝仓储有限公司、分公司(注:合同表述如此),地址为南大路南外环线东(原五、六队鱼塘荒地),合作性质为混合型,各方投资为1、甲方以普陀区桃浦镇新杨六队50亩土地使用权作投入(以丈量为准)。为了开发里面土地,路口进去到顶头宽15米,由乙方填平及建造道路。甲方提供土地,双方免费提供不作结算,合作期间使用权归乙方。2、用地范围:围墙距外环线留足5米建筑面积,围墙内25米外起建造房屋,25米内不建造厂房不结标。3、乙方以建造厂房、设备、资金作投入。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3年,自2002年1月30日起至2035年1月29日止(注:合同表述如此)。双方另对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作协议书》签订期间,普宝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了平整,并建造了部分仓库及办公楼等房屋,对外开始进行招商等项目。
2002年4月8日,因上述合作项目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手续,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普宝公司作出普建委罚字(2002)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普宝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在新杨五队仓储工程中未办理任何手续,违反了有关规定,对普宝公司罚款5,000元。
2002年6月18日,新杨公司为甲方,普宝公司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同意将所有权属自己的南大路南侧的集体(新杨五队、新杨六队堆场,外环线绿化带除外)土地49亩(以土地部门勘测报告为准)给乙方使用。二、征用土地的一切手续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三、征用土地的价格为包干价格:每亩土地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总计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陆万元整。四、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负责办理乙方所建造的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房地产权证的所有人必须是注册在甲方由乙方出资建办的新公司名下,使用年限50年。乙方承诺办出建筑设计、规划、质监手续。上述手续完成后,甲方承诺一年半内办出房地产权证。五、办理房地产权证所规定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的所有权属乙方。六、在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甲方方面的劳力安置、养老、土地上的青苗补偿等一切事宜,均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乙方同意优先考虑甲方当地劳动力。七、目前已形成的用地处罚金由甲方承担。已建房屋的处罚金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在收到土地部门付款通知时支付征用土地总金额的50%。在乙方投入到甲方30%资金后,甲方给予乙方70%的贷款担保。九、乙方在该地块上招商的项目必须注册在甲方(新杨工业园区)。自乙方正常经营运转起,招商来客户累计纳税每年不低于390万元,超过部分,甲方按17.5%奖励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以17.5%补足给甲方。协议另对违约责任等也作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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