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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号(3)
  暨阳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青湖林公司的章锡龙在《工程款概况》上签字确认了本案工程款的金额,这份证据可以与《确认书》相互映证,证实青湖林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数额为2,055,718元。沈某某在《确认书》上签写日期,是对事实的确认,且暨阳公司并不知晓青湖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事实。重审判决有误,请求撤销重审判决,改判支持暨阳公司在原一审中的诉讼请求。青湖林公司辩称,暨阳公司至今未提交《工程款概况》的原件,青湖林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暨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青湖林公司在整个大厦的施工完成之后又单独进行了三楼的装修工程并产生工程款2,055,718元。重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沈某某则同意暨阳公司的上诉主张。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二审查明,原重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1998年,暨阳公司为青湖林公司的华福楼项目进行改扩建,工程款为17,023,076元。暨阳公司认为,在整个华福楼改扩建工程完工后,暨阳公司又为青湖林公司进行了三楼的装修工程,工程款为2,055,718元,因青湖林公司未支付三楼的装修工程款,故提起本案诉讼。而青湖林公司认为,三楼装修工程是包含在1,700万元的改扩建施工之中的,青湖林公司已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还查明,第一、暨阳公司关于三楼装修工程的施工时间,几次陈述不一致。2008年,暨阳公司向原一审法院起诉时,陈述:“上海雷允上豫园健康商城改扩建工程由原告(暨阳建设公司)承包。工程从1998年8月开工,至装修结束时已是2003年5月”。而在暨阳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记载的工期为2003年12月15日开工,于2004年3月15日竣工。
  第二、关于三楼装修工程是否签订过书面的合同,暨阳公司提供的证据前后相互矛盾。2008年4月15日,暨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佳莱对当时暨阳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卫星制作了一份谈话笔录。在该份谈话笔录中,赵卫星陈述:“1,700万是土建结算款,而205万是该项目的三楼增加部分,由于整个工程我们在做,所以这三楼就增加的部分没有再签订书面合同”。2009年4月29日,暨阳公司在另案审理中提交了书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在该份合同中,暨阳公司盖章一栏中,赵卫星作为暨阳建设公司的代理人予以签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暨阳公司所主张的2,055,718元工程款是否能够成立。对此,暨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证据是《确认书》,而从《确认书》的字面含义看,2,055,718元是对双方改扩建工程的结算,并未明确是三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其次,对于三楼装修工程施工时间、有无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等施工环节中的关键因素,暨阳公司的前后陈述均不一致。再次,暨阳公司主张三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2,055,718元是单独于1,700万元改扩建项目之外的,青湖林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应由暨阳公司提供1,700万元改扩建项目的具体施工明细以及工程结算书、三楼装修工程的结算书等证据材料,但暨阳公司始终未能提供,故暨阳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该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7,805.7元,由暨阳公司负担。
  暨阳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在认定三楼装饰工程系由暨阳公司施工完成的前提下,以暨阳公司未提供前期改扩建项目的具体施工明细、工程结算书等为由,驳回暨阳公司要求结算三楼装饰工程款的诉请,适用法律有误。
  本院再审过程中,暨阳公司称,该公司于2003年与青湖林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当时暂定价是250万元,最后有2,055,718元对方没有支付,因此请求对方支付,而对原一审提出的32万元税金不再予以主张,并申请了证人章锡龙、汤嘉纹出庭作证。青湖林公司辩称,2003年12月之后没有发生过三楼装饰工程,暨阳公司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因此,不存在拖欠款项。合同约定与对方主张不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与实际不符。《工程款概况》由暨阳公司单方起草,没有经青湖林公司确认。暨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相应装潢活动。本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2003年5月的工程与抗诉书中提到的2003年12月的工程不是一回事。原重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第三人沈某某表示,在华福楼1,700万改扩建所有工程都完成之后,暨阳公司又进行了三楼国华体检中心的装修,同意暨阳公司的诉请。
  本院再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第一、暨阳公司提交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为“三层及五层装修(包括水、电、风、消防)”,合同价款为“贰佰伍拾万元正”;且在原重审的庭审中暨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佳莱明确表示该合同不作为证据。第二,暨阳公司在原二审中提供的材料《国宾体验中心(三楼)室内装修》中“工程总造价1,052,959元”。经暨阳公司确认,该预算书就是国华体检中心的预算书。再审中暨阳公司又提交了一份《国宾体检中心三楼室内装修》工程概况,其中“工程总造价852,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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