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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93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B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B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俊霞
审 判 员 薛 卉
代理审判员 张 瑞
二○一二年三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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