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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3718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拓之林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拓之林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
代理审判员 夏天宇

二○一二 年 四 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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