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609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6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叶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与叶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双方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扎实,致使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家庭生活气氛紧张。2006年7月,我曾起诉离婚,因叶某不同意,我自行撤回起诉。2009年3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10年1月,我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子杨文昊由杨某抚养,由叶某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按照双方实际分得财产的比例负担。
叶某在一审法院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第一、我们的确经人介绍认识,但杨某说相识时间短不符合事实,我们是自由恋爱1年半结婚的;第二、我们和孩子一直住在一起,我从没有剥夺过杨某对孩子的监护权;第三、杨某不顾家庭和睦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10年1月两次起诉离婚,而我从未主动要求过离婚;第四、双方的确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孩子生病后的治疗问题发生过争执,但是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第五、我一直在努力改善双方关系,但是杨某有意阻挠,想迫使我主动起诉离婚;第六、孩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支持他持续治疗,给予他家庭关爱;最后,杨某在事业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与我对他的支持是分不开的。综上,请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叶某于199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6年5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杨文昊,现为海淀实验中学学生。婚姻期间,杨某与叶某因孩子身体及抚养等家庭问题产生矛盾。自2009年5月起,叶某与杨某正式开始分居。
2004年7月,杨某(购房方,乙方)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售房方,甲方)签订《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位于海淀区阜成路8号东区35号楼112单元三层1号房屋出售给杨某。2006年12月31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与杨某签订《航天经济适用房35#、36#楼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将1088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杨某,车位使用权限50年。2009年5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与杨某签订《阜成路八号院35#、36#住宅楼地下室分配使用协议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分配杨某使用阜成路八号院35-112楼地下2层13号房间,使用面积5.81平方米。
现杨某所购房屋实际应交购房款599 863.69元,已交553 628.18元,还应补交46
235.51元。2011年11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行政保卫部行政房产处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称:“杨某同志系我集团所属第一研究院职工,该同志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35号楼112单元301号,建筑面积176平方米。该房屋性质为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该房屋只能自住,不得上市交易。”
另查,2006年9月16日,杨某(甲方)与叶某(乙方)签署《财产协议(约定)书》,具体内容为:“甲乙双方于1995年1月6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经双方理智地协商,就现在已有及将来双方取得的所有财产和收入达成如下协议(约定):一、已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东区35号楼112单元三层1号房屋,甲方拥有63%的产权,乙方拥有37%的产权。由于房屋购买基本由甲方出资,因此除甲方、乙方及其子女可居住和使用外,其他任何人居住、使用或进入该房屋必须取得甲方同意。以后若房屋出售,所获总收入的63%归甲方,37%归乙方。该房屋内不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家具、家电等财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甲、乙方各自拥有50%的所有权。如发生需分割财产的情况(如离婚等),本条所涉及的财产按以上约定进行划分,任何一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二、甲乙双方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除第一条规定的财产按第一条约定外,双方各自的收入、财产、房产均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双方个人所产生的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如发生需分割财产的情况(如离婚等),在一方名下的财产、资金和房产只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占有要求。夫妻共同生活的各项开支和子女所需的各项开支由双方分摊。三、甲乙双方在婚姻期间应互相扶养、帮助。如一方生活存在困难,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帮助,但不对第一、二条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或分割形式产生影响。此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并长期有效。立协议人:甲方:杨某,2006.9.16。乙方:叶某,200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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