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一中民终字第7532号(3)
王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要求是: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拆迁协议无效,王某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诉理由是:陶福田代王某与中信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王某对此不知情,也从未收到合同,故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违约问题。
中信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之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中信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3285号民事判决认定《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为有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2011)西民初字第13285号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现王某抗辩合同无效,但依据明显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中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并承当相应责任,理由充分,原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王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洁芳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冀 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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