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522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5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魏文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原审第三人韩某
上诉人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9月27日,我通过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为我母亲租房,为了方便照顾母亲,我要求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帮助寻找二层以下、有供暖设施、方便上厕所的楼房使用,结果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找了两间平房。实地看房时,我询问卫生间情况,当时房主韩某和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的两位职员说旁边的私人医院卫生间可以使用,并且医院允许外人使用。我和房主韩某核实才知道,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介绍的房子是商业用房,水、电收费皆是商业标准,比民用收费标准高一倍,不是可以居住的民宅,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不应该将此房屋租赁给我,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在此问题上没有事先说明。当时在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员工的催促下,我与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和韩某仓促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临近中午,吃午饭前,我将中介费1200元交付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吃完午饭,我去旁边的私人医院询问卫生间能否使用,医院说卫生间是为医院病人服务的,而且医院下午5点下班后,就无法使用卫生间了。当天下午我找到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职员,言明被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误导,我不再租赁上述房屋,要求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退还中介费,但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拒绝。第二天,我与房主韩某联系,通知他因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介绍的房源与我要求的不符,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希望解除租赁合同,韩某同意解除合同。但经我多次要求,多方协调,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至今尚未退还1200元服务费。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退还张某1200元服务费;由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
张某寻找房源时,确实要求我公司提供有供暖,方便上厕所,楼层低的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提出平房没有卫生间,老人居住不方便,要求解除三方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服务费。因当时经办的店长和经办人员现均已离职,双方协商未果。我公司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张某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无法律依据。我公司同意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不同意退还租赁服务费。
韩某在原审法院述称:
我委托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出租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长椿街甲14号房屋一间。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曾带不同人员来我处看房。张某确实询问过卫生间使用问题,我回复说周围有的居民去附近私人医院卫生间上厕所。我告知了张某我的房屋内没有卫生间,房屋是商业用房,水电费系商业标准。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二天就和我联系,提出因卫生间等问题,无法继续租赁房屋,我同意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后来我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其他人。我同意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甲14号的房屋系首都钢铁公司冶金机械厂名下房屋,房屋居住面积25平方米,由韩某承租。2010年9月27日,张某(乙方)与韩某(甲方)、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附属设施清单》,合同编号为:ZLSF—0007085。《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长椿街甲14号房屋一间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住宅。房屋租赁期限自2010年10月5日至2011年10月4日止。房屋租金为人民币1600元/月……。该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1200元整作为居间服务费。同日,张某将1200元租赁服务费交付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注明“今收到张某交来(房屋地址)长椿街甲14号租赁服务费合计壹仟贰佰元。”落款处有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章。该房屋租赁合同还约定了合同解除情形及违约责任。签约当日,张某自称因核实私人医院卫生间并不对外使用,遂向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返还中介费,但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9月28日,张某又找到韩某,通知其因中介公司介绍房源与要求不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韩某确认张某于签约次日提出因房屋卫生间等问题,无法继续租赁房屋,其同意不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返还租赁服务费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退还张某1200元租赁服务费;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北京某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为由,不同意退还租赁服务费,但同意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韩某亦同意解除三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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