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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5939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代理审判员 徐 冰
二○一二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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