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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657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06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路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6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X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国华和庞阳、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代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X在一审法院起诉称:路X与张XX于1998年5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且性格差异很大,婚后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结婚后,张XX虽然有固定收入,但却从不补贴家用,所有开支均由路X承担,且张XX毫无家庭观念,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夜不归宿,甚至多次以辱骂或限制路X人身自由方式向路X索要财物以进行娱乐消费。由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自2008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至2011年,路X与张XX已分居满两年,已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路X于2011年3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张XX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4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路X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现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已超过6个月,但路X和张XX的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因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1、判令路X与张XX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路X享有通州区X地403室房屋60%的所有权;3、判令张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张XX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离婚的意思,因为在2009年8月我买的飞机票,路X一走就没有消息了,是路X离家出走在先。如果说有过错的话应该是女方,派出所可证明根本不是她在这住。此外路X主张房子60%的所有权,我不同意,403号房屋是张XX父亲个人的赠与502室出售所得的价款购买。双方可协商解决婚姻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路X、张XX于1990年自行相识,1998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路X曾于2011年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今。张XX提交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张XX要求民警协助寻找妻子路X,后民警到北京市大兴区X地A116号房间,发现没有其所称的妻子路X在此居住。路X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女方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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