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3488号(2)
2000年9月,伍XX夫妇到国外看望女儿至今,张XX来到北京开始照顾伍A、刘XX。
2005年1月(具体几日辨认不清),伍A出具自书遗嘱1份,内容为:本人伍A,本人刘XX,为处理身后财产特立遗嘱如下:我夫妇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长年由我夫人的外甥女张XX照顾,为此我夫妇决定在我二人去世之后,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地X号楼1门6号及室内所有财产由张XX之子张迎肖继承。我夫妇委托赵X为本遗嘱的执行人。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后面有伍A及刘XX的签字及手印(刘XX的签字为伍A所签),执行人有赵X的签字,见证人有崔XX、肖XX及李XX的签字。2007年10月9日,刘XX(甲方,遗赠人之一)、伍A(乙方,遗赠人之二)与张XX(丙方,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1、受赠人张XX与遗赠人刘XX、伍A已共同生活近十年,并且在此期间两老人的全部生活起居、看病问诊完全由受赠人负责。2、遗赠人都已是年过八旬老人,虽然身体与精神状态尚好,但为长远考虑并基于丙方的多年来的悉心照顾及双方之间的深厚感情。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合法拥有若干财产包括但不限于:3.1、刘XX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1门6号的房产一处;3.2、伍A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7门4号的房产一处;3.3、银行存款若干;3.4、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4、遗赠人享有退休金及其他待遇。5、本协议各方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等都已同时在场,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并对协议所述内容无任何异议。双方就遗赠扶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在去世后将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赠送给丙方。2、乙方在去世后将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赠送给丙方。3、丙方按照遗赠人当时的收入及待遇水平负责遗赠人的饮食起居、医疗保健等全方面的合理生活所需,直至遗赠人去世,以上所需费用从遗赠人的财产中支出。4、丙方负责遗赠人的丧葬事宜,费用从遗赠人的遗产中支出。5、丙方应在遗赠人全部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并在表示接受遗赠后60日内开始办理赠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接受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6、遗赠人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遗赠人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丙方有权要求遗赠人修理、更换或者收回;遗赠人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丙方有权终止协议。7、丙方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遗赠人的合理生活需要。遗赠人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如果3个月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的,遗赠人有权终止协议。……协议下方甲方后有刘XX的签字及手印,乙方有伍A的签字及手印,丙方有张XX的签字及手印,见证人有赵X、肖XX、骆XX的签字,代书人有肖XX的签字。
2010年6月5日,刘XX死亡,2010年10月8日,伍A死亡。张XX办理了丧葬事宜,并表示接受遗赠。
诉讼中,伍XX还提供以下证据:
一、刘XX病历,张XX在2010年6月2日病历记录上写有:“病情已知晓,拒绝应用白蛋白及一切药物抢救措施维持目前治疗。”死亡诊断:中医诊断:席疮,气虚血瘀,温湿内蕴。西医诊断:急性肺栓塞?全身多发褥疮合并感染,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肺部感染,恶性营养不良,心功能不全,缺铁性贫血?低蛋白血症……。伍A病历,2010年9月2日病历记录中现病史记载:“……5年前家人发现患者记忆力减退,交谈时反应迟钝。逐渐发展至不能认识家人和熟人,不能交谈。……因患者老伴前几日去世家里无人照顾病人,为进一步调养收入我科……”证明张XX对伍A、刘XX没有进行照顾,伍A无人照顾送进医院保健中心,并有虐待刘XX的行为,放弃对刘XX应用白蛋白及一切药物抢救措施,而致其死亡,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张XX对上述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二、照片2张,显示刘XX手臂被捆住,证明张XX对刘XX虐待。张XX解释为老人穿着尿不湿总用手抓,所以老人让把手捆上。
三、证人张B(伍XX、张XX之妹)、梁XX出庭作证,证明张XX每月劳务费高于保姆100元,张XX长期虐待刘XX,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张XX对以上证言均有异议。
张XX还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人赵X出庭作证,证明遗赠扶养协议是伍A、刘XX自己签的字;证人肖XX出庭作证,证明2007年两位老人写了一份遗嘱,当时两位老人比较清醒。伍XX对以上证言均有异议。
二、证人郑A、秦A出庭作证,证明刘XX一直由张XX照顾;范A、李XX、崔XX、骆XX、陈XX、葛XX、张XX证言,证明张XX一直照顾刘XX夫妇。伍XX对以上证言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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