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06498号(2)
沈X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与马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其上诉理由是:马XX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及回迁楼优惠待遇是原有宅基地权利的延伸,马XX购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应属无效。
马XX服从一审判决,不认可沈X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针对沈X提出的异议,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定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XX与沈X于2000年8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其是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该集体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在签订该买卖契约前,马XX的房屋已被拆迁,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也被征收。此外,马XX利用拆迁补偿款购得的房屋为商品房,该房屋的土地不属于宅基地。由此可知,马XX具有购买资格,且在他处没有宅基地,因此其与沈X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本院对沈X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马XX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沈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沈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柳适思
代理审判员 宋少源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雅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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