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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3972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徐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 徐 冰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二○一二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林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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