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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640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6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贠某,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49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志雄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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