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6543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某某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韩某某负担十二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韩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刘 丽
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湘羽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