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631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6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33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68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9月24日,我和赵某某的女儿王某及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王某向我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4单元202号房屋(以下简称202号房屋),双方协商后决定签订买卖意向性协议。当时王某称202号房屋虽是其本人的房屋,但是以其母亲赵某某的名义购买,因此王某要以代理人身份签订协议。故王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与我及某某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意向协议》,协议中列明赵某某为甲方,王某为赵某某的代理人,我为乙方,某某公司为丙方,约定我以3
320 0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购买202号房屋,我在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 50
000元,在与赵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向某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78%的佣金。协议签订后,我向王某支付了50
000元定金,王某向我出具了定金收据,但王某未向我出示202号房屋的权属证明及赵某某委托其售房及收取钱款的委托书,仅在协议书第一条“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栏后填写了“BS0732”的编号。协议签订后,我在朋友的提醒下查询了202号房屋的相关情况,了解到202号房屋所在房地产项目尚未发售,202号房屋的开发商尚未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也未与赵某某签署任何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赵某某并未取得202号房屋的所有权。我与王某在上述意向协议签订后就付款期限、房产证办理、风险规避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数次面谈,未达成一致。整个过程中,赵某某始终未参与,协议签订前未授权委托,签订后未追认,且无任何文件证明赵某某拥有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而王某则多次强调房屋实际为其所有,仅是借其母赵某某名义购买。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1、解除我、赵某某以及某某公司之间签署的《房屋居间买卖意向协议》;2、赵某某双倍返还支付的定金100
000元;3、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某、某某公司负担。
赵某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同意解除与张某某签订的买卖意向协议,但不同意返还定金100
000元,理由如下:1、202号房屋归我所有,王某只是代理,王某从未说过202号房屋的归属权归自己;2、我已将202号房屋的权属材料向张某某出示过,也提供给了某某公司;3、我和张某某签订意向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能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标的不是房屋,意向协议不是取得房屋的保障,在双方没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就认为日后无法取得房屋,这是张某某的一种错误解读;4、双方签订意向协议后,我积极主动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某多次失约,拒绝去某某公司处签订合同;5、依据意向协议约定,现张某某因自身对意向协议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错误理解,认为日后无法取得202号房屋而解除意向协议,定金不予退还。综上,我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某对于定金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同意解除签订的买卖意向协议,但不同意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公司提供的是无偿的居间服务,且已审核完毕202号房屋的相关手续。在签订意向协议后,我公司积极约张某某和赵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约定时间张某某多次不来,并最终明确表示不购买202号房屋,故依据意向协议第六条约定,定金不应返还,我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张某某(乙方、买受人)与赵某某(甲方、出卖人)、某某公司(丙方、居间人)签订《房屋居间买卖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条、甲乙双方通过丙方居间买卖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BS0732。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332万元。第三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须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5万元。第四条、甲乙双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到丙方店内正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届时双方既不亲自办理,又不委托他人办理的,视为违约。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或不依照本协议附件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协议或不依照本协议附件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第七条、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需按本协议约定成交总价的1.78%向丙方支付佣金及其他相关代办费用。”同日,张某某向赵某某支付定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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