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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631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旭云
审 判 员 刘 丽
代理审判员 刘国俊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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