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XXX号(2)
罗XX不服原审判决,以原审法院没有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房产分割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
路XX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罗XX与路XX均同意离婚,本院准许。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在海淀区X号内有房屋15间。其中一层的北房3间、西房2间和南房2间经过批示,可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其余10间房屋属双方自建房屋,未经批示,故双方仅对这10间房屋享有使用权。原审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原则并结合本案情况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并无不当。罗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罗XX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路XX负担三十七元五角(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罗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万丽丽
二○一二年 五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