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0569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05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0026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小燕
审 判 员  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张 娈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