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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639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6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45年3月28日,汉族。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877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贺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贺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贺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志雄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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