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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2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旭 东
代理审判员 戴 文 波
代理审判员 章 宝 晓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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