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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24号(2)
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原判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代理审判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 岳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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