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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37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晓 军
审 判 员 张 存
代理审判员 张 苗 苗



二O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项 岳 云






附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单及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甲,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甲,男,193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甲,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乙,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丙,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丁,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乙,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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