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9号(2)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3日颁发的***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旭 东
代理审判员 张 苗 苗
代理审判员 戴 文 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