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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9号(2)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3日颁发的***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旭 东
代理审判员 张 苗 苗
代理审判员 戴 文 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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