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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39号(2)
综上,被上诉人某公安分局在进行调查取证及履行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对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甲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旭 东
代理审判员 戴 文 波
代理审判员 章 宝 晓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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