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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269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2697号
罪犯穆某,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了(2008)大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2年5月29日,提出对罪犯穆某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穆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穆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穆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穆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程丽霞
审 判 员 于宏伟
二O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袁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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