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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158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清刑假字第1581号


罪犯陈某,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8)朝刑初字第2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以(2009)二中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0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对罪犯陈某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1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连春
审 判 员 程丽霞
审 判 员 于宏伟
二O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袁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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