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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0号(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徐敏杰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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