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159号(2)
  上诉人胡某某上诉称:根据国土资源部所发文件,自2011年4月1日起闸北土发中心不能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的拆迁人,故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8月向被上诉人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核发的拆迁期延长许可无效。根据拆迁基地公示的签约户数,在法定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三分之二,应暂停拆迁工作,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不应对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提交的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合沪房地资市(2002)0066号文规定的技术规范,评估公司无评估资格,故原审法院对评估价格认定错误。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对上诉人租赁凭证中产权属承租户的搭建及设备栏中记载的前二层阁7.4平方米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无法律依据,且租赁卡上记载的后客堂面积比实际面积少2平方米。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裁决要求上诉人支付互换房权房的差价款近8万元,不符合规定,属强卖强买。拆迁实施单位无拆迁委托书、拆迁工作人员无上岗证,违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且拆迁工作人员与上诉人的谈话记录无效。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系根据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即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认定上诉人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上诉人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阁楼不符合应计入面积的规定,上诉人认为租用公房凭证上少记面积,亦缺乏依据。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按换算系数乘以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所在的苏州河沿岸2、4号街坊属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基地征询评议小组于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月1日两次在基地公示栏公示,告知签约率达67.02%和70.63%,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上诉人混淆了安置结果公示的拆迁户数与签约率。对此,征询评议小组也曾对居民就签约率的异议通过公示说明,由于对签约内容需上报审核,从而导致公示的安置结果与实际签约率有一定的滞后性。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述称:同意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的意见。另,同意给予上诉人未见证建筑面积补贴款37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苏河湾2、4号街坊旧区改造基地对未见证建筑面积规定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残值补贴,但实施行政裁决强迁的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享受。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有权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经批准于2010年7月27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人的资格。上诉人胡某某系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根据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故上诉人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仍适用原有的拆迁规定。被拆迁房屋属于苏河湾2、4号街坊旧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该项目系实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试点。根据基地征询评议小组公示内容,在规定的签约期和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已达到居民总证数的三分之二。上诉人认为实际签约户数未达标,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不应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缺乏依据。因拆迁双方不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协议,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向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通知双方进行审理调解,在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核定了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提出的安置方案,按价值标准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明确了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对上诉人户的拆迁补偿安置,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拆迁基地的规定。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根据上诉人的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居住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符合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规定。上诉人提出的阁楼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及租用公房凭证上对后客堂少记面积的问题,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裁决以价值标准进行房屋调换,由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补偿安置上诉人,双方结算差价款,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虽对被拆迁房屋及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估或鉴定,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仍未对评估提出鉴定。该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故上诉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拆迁基地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强迁的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未见证面积的残值补贴,但市城建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表示愿意按照50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上诉人阁楼残值费3,700元,与法不悖,可予准许。综上,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