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闸行初字第70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闸行初字第70号
原告宋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甲,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乙,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X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男,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职务主任。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闸北D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丙,上海市闸北D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宋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后,于同月12日向闸北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上海市X总公司(下简称市X公司)、上海市闸北区某单位(下简称闸北某单位)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徐某,第三人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9月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1、宋某(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S路T号亭子间、三层阁,迁至L路M弄N号601室;2、宋某应在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21639.57元;3、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宋某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两份会议通知及两份送达回证;
2、两份调查笔录;
3、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证明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于2011年8月10日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于8月12日向宋某留置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并两次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宋某缺席,闸北房管局于同年9月7日作出裁决,并于9月9日留置送达宋某。
4、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闸北房管局在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5、租用公房凭证、户口簿,证明S路T号亭子间、三层阁(下简称被拆房屋)系公房,租赁人为宋某,房屋居住面积27.2平方米。在册户籍登记一户四人,即户主宋某、夫蔡a、女儿蔡b、外甥女柴c。
6、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被拆房屋亭子间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7204元/平方米,三层阁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7071元/平方米,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于2010年10月1日留置送达宋某户。
7、四份动迁谈话记录,证明宋某与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就拆迁安置补偿多次协商未果。
8、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提供两处房源供宋某户选择。
9、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上海市某区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证明安置房屋L路M弄N号601室产权清晰。
10、七张照片,证明SH旧区改造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征询评议小组(下简称征询评议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了评议小组人员、签约率达三分之二等。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府发(2009)4号、沪建交联(2009)319号、沪房管拆[2010]216号文。
原告宋某诉称,2010年7月27日,闸北房管局向居民公示拆迁许可证,对SH地区m街坊土地进行储备,实施拆迁。2010年10月1日起,居民住宅区域“签约进度告示牌”向居民公示签约进度情况,明确告示:“根据《SHm街坊第二轮征询方案》与居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中附加了生效条件,即在规定时间三个月内(10月1日至12月31日)签约户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视为本协议生效”。拆迁许可范围的被拆居民户共2053证,拆迁指挥部在居民住宅区域另处公示栏公示的25张表格(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月7日)签约户数仅为1000户,与“签约进度告示牌”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达到1450证相去甚远。根据沪府发(2009)4号文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安置协议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才能进入实施改造阶段,但实际显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安置协议居民户数未超过规定比例,即三分之二,故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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