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闸行初字第70号(2)
原告宋某在起诉时和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通知,证明SHm街坊土地储备项目旧区改造征询工作小组告知居民,拆迁基地签约户数未达到三分之二,延期一个月。
2、SHm街坊旧区改造第二次征询安置结果第一至第二十五批公示资料,证明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签约户数为960证,拆迁基地签约率未达三分之二。
3、公示照片,证明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的部分签约户是2010年12月31日之后签约。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SHm街坊属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三个月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方能启动拆迁。2010年12月14日,征询评议小组在基地公示栏张贴公示:“截至2010年12月12日共签约1376证,签约率为67.02%,超过三分之二,已签约的协议达到生效条件”。2011年1月1日征询评议小组再次公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在拆迁过程中,因宋某与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先后两次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宋某均未参加,闸北房管局遂于2011年9月7日作出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宋某的诉请。
第三人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共同述称,同意闸北房管局的辩称意见。
经庭审质证,宋某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2均表示没有收到,也没有参加两次调解会,认为居委会见证是伪造;证据3已收到;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许可的程序颠倒,应先征询意见,再核发拆迁许可证;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评估价太低;对证据7有异议,工作人员上门谈话时间与记录的时间不一致;对证据8、9有异议,L路房屋太远,给生活造成不便;证据10是基地的公示栏,但没有见过公示的内容。
闸北房管局对宋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均为拆迁基地公示的内容,其中证据1是工作小组发出的通知,告知居民签约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证据2是安置协议结果的公示而非签约率的公示,不能证明签约率的情况;证据3印证了闸北房管局证据10的真实性,证明2011年1月1日公示签约率已达三分之二。
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宋某提供的证据同意闸北房管局的质证意见。
宋某对闸北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有异议,认为房屋拆迁裁决应由法院作出,对闸北房管局适用的法律无异议。
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对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以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后认为:
1、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2,因宋某拒绝签名确认,有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该证据真实有效,宋某称见证伪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3、4、5、8、9、10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3、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6,是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所作的评估,宋某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4、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7,旨证明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与宋某多次协商拆迁补偿未果的事实,审理中,宋某也承认拆迁工作人员曾几次上门谈话的事实,故对双方协商未成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5、宋某提供的证据是拆迁基地公示的内容,但不能完整记载拆迁基地公示的全部内容,故对宋某证明的观点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被拆房屋亭子间、三层阁系公房,房屋类型为旧里,租赁人宋某,居住面积27.2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41.89平方米。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四人,即户主宋某、夫蔡a、女儿蔡b、外甥女柴c。2010年7月27日,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房屋拆迁。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属SHm街坊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三分之二,所签协议生效。拆迁双方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行政裁决。2011年1月1日,征询评议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超过三分之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上海SB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拆房屋亭子间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17204元/平方米,三层阁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17071元/平方米。根据试点基地方案规定,宋某户可得房屋补偿价值598122.18元、套型补贴267720元、价值补贴224295.82元、被拆面积补贴83780元,总计人民币1173918元。因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与宋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于2011年8月10日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即向宋某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及会议通知。安置房屋位于本市L路M弄N号601室,建筑面积92.83平方米的三室二厅,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12879元/平方米,房屋总价1195557.57元。因安置房屋价值高于宋某可得的货币补偿款,宋某应向市X公司、闸北某单位支付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21639.57元。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8月15日、23日两次组织拆迁双方调解,因宋某缺席参加致调解未成。闸北房管局于同年9月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1)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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