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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闸行初字第67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闸行初字第67号
  原告张D,男,……。
  原告朱Y,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金H,男,……。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B,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Y,……。
  委托代理人徐L,……。
  第三人上海市A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Q,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J,上海市闸北D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闸北D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T单位,……。
  法定代表人周W,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J,上海市闸北D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闸北D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D、朱Y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上海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市闸北区T单位(以下简称T单位)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D、朱Y、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Y、第三人A公司、T单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涵均到庭参加诉讼。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H、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L、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张D(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S路X号前楼、后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至H路X弄X号X室;2、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904.08元;3、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X]Y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X)第X号]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本案系争的房屋拆迁裁决是依据合法批文作出的;
  2、租用公房凭证及户籍资料摘录,证明系争房屋的租赁、居住面积及在册人员情况;
  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系争房屋经上海G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8268元并将该估价报告单送达原告户;
  4、动迁谈话记录(5份),证明拆迁人与原告户就拆迁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5、看房单(2份),证明拆迁人曾通知原告户试看两处房屋;
  6、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浦字(X)第X号],证明系争的房屋拆迁裁决中载明的安置房源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7、拆迁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安置房源的建筑面积、房屋单价等情况并将该材料送达原告户;
  8、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2份)及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于2011年7月19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于当日受理后将有关材料及会议通知送达原告户;
  9、调查笔录(2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7月28日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因原告户缺席,致调解未成;
  10、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在2011年8月17日作出裁决并于同年8月23日将裁决书送达原告户。
  11、S湾X号、Y号街坊旧区改造征询评议小组名单的公示照片,证明该基地由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组成了征询评议小组,并由该小组对基地的签约率等进行公示;
  12、公示照片(2份),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苏州河沿岸X号、Y号街坊的签约率达到了2/3。
  13、致闸北区S湾X、Y街坊居民的公开信的公示照片,证明有关部门已就居民对签约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的疑问进行了答复。
  14、基地公示栏照片,证明该基地公示栏的设置情况。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府发(2009)4号文、沪建交联(2009)319号文及沪房管拆[2010]216号文等。
  原告张D、朱Y诉称,其两人系本市S路X号三层楼居民,2010年原告所居住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第一,根据建交委的有关文件规定,补偿方案公示后,大多数居民同意后方可申领动拆迁许可证,但原告所在地块补偿方案未经公示,直至2010年9月30日动迁方案才送至居民家中,而动迁许可证早在2010年7月27日就已申领,故该动迁许可证不合法。第二,根据相关文件及第二轮征询方案的规定:“签约期满(10月1日-12月31日)签约户数未达2/3,应暂停旧区改造工作。”事实上,在2011年1月1日前苏河湾2-4号地块约有2000余户,签约户数为960户,签约率为47%,明显未达标。但第三人至今仍隐瞒实情,违法拆迁。第三,原告居住地附近的房价基本在每平方米3万元以上,而第三人给原告门面前楼房的评估价为每平方米18268元,明显损害原告利益。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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