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13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闸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胡W,男,……。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B,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Y,……。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C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Q,男,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市T单位,……。
法定代表人周W,男,职务主任。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J,……。
原告胡W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月3日向闸北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上海市C公司(下简称C公司)、上海市T单位(下简称T单位)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C公司、T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W,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Y,第三人C公司、T单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J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1、胡W(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S路X号前客堂、后客堂,迁至H路X弄Y号Z室;2、胡W应在C公司、T单位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C公司、T单位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78906.36元;3、C公司、T单位应根据沪价商[X]Y号文有关规定向胡W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8月26日收到C公司、T单位裁决申请,当日受理,并向胡W户送达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等文书。
2、调查笔录,证明胡W参加了闸北房管局在2011年8月29日组织拆迁双方的调解会。
3、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裁决,并留置送达胡W户。
4、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证通知、公告,证明闸北房管局在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5、租用公房凭证、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S路X号前客堂、后客堂(下简称被拆房屋)系公房,租赁人胡W,居住面积20平方米,私搭阁楼7.4平方米,前客堂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7825元/平方米,后客堂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6849元/平方米,胡W于2010年10月1日签收了估价报告。
6、户口簿,证明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二人,即户主胡W、母俞W。
7、四份动迁谈话记录,证明C公司、T单位与胡W就拆迁补偿多次协商未果。
8、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C公司、T单位提供两处房源供胡W户选择。
9、沪房地浦字(X)第Y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证明安置房屋H路X弄Y号Z室房屋产权清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2398元/平方米。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四条;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府发(2009)4号、沪建交联(2009)319号、沪房管拆[2010]216号文。
原告胡W诉称,原告居住在闸房管拆许字(X)第Y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闸北房管局作出的裁决证据不足: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签约期内公示960户签约安置结果,占总户数47%,未达三分之二,不符合沪建交联(X)Y号文规定,应暂停改造工作。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希望货币补偿,但闸北房管局裁决房屋安置,支付差价款影响原告生活;原告应得安置房屋面积91平方米,裁决80平方米显属错误;被拆房屋面积有误未进行测量,阁楼补偿也未告知原告规定。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裁决时,资料提供不全。综上,原告认为,闸北房管局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要求撤销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原告胡W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SH岸X、Y号街坊旧区改造第二次征询安置结果24份公示照片,证明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三个月签约户数为960户。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SH岸X、Y号街坊旧区改造经市房管局批准,属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基地征询评议小组于2010年12月14日、2011年1月1日两次在基地公示栏公示,告知签约率达67.02%和70.63%,胡W将安置结果公示与签约率公示相混淆。被拆房屋阁楼不属计租面积,不应计入安置。在拆迁过程中,因胡W与C公司、T单位就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C公司、T单位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遂作出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胡W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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