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13号(2)
第三人C公司、T单位共同述称,同意闸北房管局的辩称意见。
第三人C公司、T单位在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SHX、Y号街坊旧区改造征询评议小组(下简称征询评议小组)名单的公示照片,证明拆迁基地由具有公信力的代表组成了征询评议小组,并由该征询评议小组对基地的签约率等进行公示。
2、两份公示照片,证明2010年12月14日征询评议小组在公示栏公示:截至2010年12月12日共签约1376证,签约率67.02%,超过三分之二,已签协议生效。2011年1月1日再次公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70.63%。
3、公开信公示照片,证明2011年7月11日相关部门针对居民对签约率与安置结果公示的差异问题进行了解答。
经庭审质证,胡W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1均表示收到,认为裁决申请书格式不合格,无法定代表人年龄、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对证据2,胡W表示其参加了调解,双方在笔录上均没有签名,见证人身份证没有提供,不符证据规定;证据3已收到;对证据4,认为延长许可通知不符合规定,没有市房管局的批复,土地储备应由国土资源部作出而非房管局,因此,拆迁许可不真实;对证据5租赁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被拆房屋后客堂与邻居房屋相比,面积少算2平方米,阁楼7.4平方米是原告家自行搭建而未纳入计租范围,但产权属承租户,估价报告未反映评估人员的资质;对证据6无异议;证据7,认为双方谈话不止四次,谈话日期记载不符,对内容有异议,拆迁工作人员未出示上岗证;对证据8,因原告要求货币安置,不需选择房屋;证据9,裁决时无该房地产权证,估价报告只有结果,没有反映评估过程,不符合评估的技术规范。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没有公章,不能反映发布主体;证据2无评议小组人员签名;证据3未见过。
闸北房管局对胡W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具体安置结果不能证明签约率。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C公司、T单位对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胡W提供的证据同意闸北房管局质证意见。
胡W对闸北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无异议,但认为只有涉及公共利益才能进行裁决,被拆房屋所在地块是土地储备,不应裁决;闸北房管局在适用法律时遗漏了沪房管拆[X]Y号文。
C公司、T单位对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以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
1、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以及C公司、T单位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2、胡W提供的证据虽具有真实性,但不能完整记载拆迁基地公示的全部内容,故对胡W证明的观点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被拆房屋系公房,房屋类型为旧里,租赁人胡W,前客堂居住面积10.8平方米,后客堂居住面积9.2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总计30.8平方米。租赁凭证中“产权属承租户搭建及设备”一栏记载“前二层阁7.4m2”。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二人,即户主胡W、母俞W。2010年7月27日,C公司、T单位取得闸房管拆许字(X)第Y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房屋拆迁。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属SH岸X、Y号街坊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基地居民证数的三分之二,已签协议生效。拆迁双方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申请行政裁决。2010年12月14日,征询评议小组在基地公示栏公示,截至2010年12月12日共签约1376证,签约率为67.02%,超过三分之二。2011年1月1日,征询评议小组再次公示,截至2010年12月30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拆房屋前客堂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7825元/平方米,后客堂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6849元/平方米,根据试点基地方案规定,胡W户可得房屋补偿价值439774.72元、套型补贴267720元、价格补贴164915.52元、被拆面积补贴61600元,总计人民币934010.24元。因C公司、T单位与胡W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C公司、T单位于2011年8月26日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即向胡W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及会议通知。安置房屋位于本市H路X弄Y号Z室,建筑面积81.70平方米的二室一厅,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12398元/平方米,房屋总价1012916.6元。因安置房屋价值高于胡W可得的货币补偿款,胡W需支付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78906.36元。闸北房管局于2011年8月29日组织拆迁双方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闸北房管局于同年9月23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胡W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2012年1月12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沪房管复决字(X)Y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闸北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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