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13号(3)
审理中,C公司、T单位考虑到被拆房屋内确存在阁楼之事实,同意按照50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胡W阁楼残值费3700元。
本院认为,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主体资格。被拆房屋纳入拆迁过程中,因C公司、T单位与胡W未达成拆迁协议而申请裁决,闸北房管局受理裁决申请后,依法向胡W送达了相关文书,并组织胡W和C公司、T单位进行调解,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闸北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拆房屋拆迁裁决,其执法程序合法。被拆房屋属于SHX、Y号街坊旧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该项目实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试点。根据基地征询评议小组公示内容,在规定的签约期和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已达到居民总证数的三分之二,签约率为70.63%,但征询评议小组在公示居民签约结果前,需对签约居民递交的资料、协议内容逐一上报审核,从而导致公示的安置结果与实际签约率在时间上产生一定的滞后性,时间的滞后不能就此否认签约率实际已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事实。胡W所称签约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拆房屋后客堂面积及阁楼问题,被拆房屋的租用公房凭证明确记载后客堂面积为9.2平方米,胡W提出后客堂面积有误未提供证据证实;阁楼属于胡W户租赁期间自行搭建,从未纳入计租面积范围,根据规定,不应计入拆迁面积。因此,胡W认为后客堂少算面积以及阁楼应计入安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现C公司、T单位表示愿意支付胡W阁楼残值费并无不妥,本院可以准许。关于胡W提出其要求货币安置,不要房屋安置问题,因胡W与C公司、T单位就安置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闸北房管局裁决对胡W房屋安置符合政策规定。综上所述,闸北房管局根据被拆房屋的实际情况及基地试点方案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X)第Y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第三人上海市C公司、上海市T单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W户阁楼残值费37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W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副 庭 长 B
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C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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