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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33号(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拆许延字(2011)第X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某某
代理审判员 孙 某
人民陪审员 毕某某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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