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行初字第2号(2)
一、确认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拆除原告操某某在北仑区新碶外洋新村搭建的顶棚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操某要求被告书面公开道歉的赔偿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某某
审 判 员 陈 某某
代理审判员 于 某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蒋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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