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钟商初字第457号(2)

驳回原告建德市**铁合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德市**铁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范 菁






代理审判员 韩 炎


人民陪审员 蒋 玉 祥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昊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