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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行受初字第1号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衢柯行受初字第1号


起诉人:徐某甲,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
起诉人:徐某乙,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
起诉人:徐某丙,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
起诉人:徐某丁,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
起诉人:徐某戊,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
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衢州市柯城区人,农民。
2012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许某某起诉被起诉人衢州市柯城区某某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决所谓的“保护性施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起诉人落实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和补足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3、判令被起诉人发给误工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判决保护性施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落实房屋拆迁安置政策和补足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发给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在口头答复及立案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许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爱珍

审 判 员 叶荣耀

审 判 员 涂 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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