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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6245号(3)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元,由王某某负担一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张某负担一千一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寒松
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
二○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孙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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