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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5882号(3)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向百草堂发放许可证。该证记载,百草堂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均为张某某,注册资金为30万元,登记号为006631110108518019,有效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另,百草堂的企业类型为股份制(合作),投资者人数为2位,具体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全鑫商务大厦C座1028室。其章程记载: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张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20万元,股东赵晓昂以货币方式出资10万元。股权种类为职工个人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职工个人股只得在该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百草堂的经营用房系张某某所在的坤鹤百草(北京)肿瘤医学研究院承租。
2007年8月13日,郭某到百草堂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当月15日,郭某自百草堂会计宋秀英处接收了升级医院前期工作资料、合同协议、固定资产明细登记表、各类证明备查资料、各类证件复印件、卫生局红头文件、药品厂家证书、宣传资料、规章制度,共9套资料。当月28日、29日,宋秀英与韩春玉交接了百草堂印章、钥匙、证照及款项等。
2007年9月12日,张某某(甲方)与郭某(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书(以下简称9.12合同)。双方约定就百草堂进行合作。一、甲乙双方认定现有百草堂的医疗资质、固定资产、医疗设备、网站、现营业所需用品等,总价为300万元。二、甲方出让价值240万元的资产给乙方共同经营百草堂,并将门诊部申报升级为“百草堂中医医院”。三、乙方以240万元购买甲方80%的股权。四、百草堂的字画、匾额无偿归双方使用,但归属权仍由甲方享有。五、2007年9月30日前的债权债务归甲方负责。2007年10月1日经营利润归双方所有,9月30日前的药品、成本按库存药品销售额的40%还本金给甲方,按月结算。六、百草堂重大决策,双方共同协商定案。甲方作为学术领头人,全面负责医疗技术的研究进展及日常医疗工作。乙方作为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经营管理、市场行政、信息化等工作。七、合作期限暂定五年,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如需延长,期满前3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八、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亏按各自股份比例分配,合作中企业债务盈亏按股份比例负担分配。九、他人可以入股,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出现合作期满、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合作终止。就张某某向郭某转让股权问题,百草堂原股东赵晓昂出庭证实:张某某是赵晓昂的母亲;赵晓昂持有百草堂33.3%的股权,对应10万元出资,出资系张某某实际付款;赵晓昂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张某某;赵晓昂同意张某某向郭某转让百草堂的股权。
在9.12合同涉及的款项支付方面,郭某在2007年8月20日向张某某付款30万元、2007年9月10日向张某某付款6万元、2007年9月17日向张某某付款52万元、2007年9月28日向张某某付款100万元、2007年10月8日向张某某付款40万元,共计228万元。另,2007年10月9日,北京意畅通达广告有限公司应郭某的要求将11万元付给百草堂。张某某仅认可郭某实际支付228万元,提出北京意畅通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11万元与其个人无关。同时,张某某提出根据合同书约定,郭某共应向其支付两笔款项合计480万元,其中有240万元系用于购买百草堂的资产,另有240万元系用于购买张某某所持百草堂的股权。对此,郭某不予认可,提出双方只约定了24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双方系通过对百草堂的股权转让以实现资产转让,两者无法分离。
9.12合同签订的次日,百草堂确认人员分工,张某某负责门诊部重大事件、发展的决策工作,重点在医疗、学术工作;郭某负责人事、财务管理,重点在网络策划、宣传、计算机管理。之后,韩春秀提出投资百草堂,张某某将10%股权转让给韩春秀,韩春秀支付张某某股权转让款30万元。
2007年10月18日,张某某、郭某和韩春秀共同签署一份股东会会议记录,该记录记载:参会人员:张某某、郭某、韩春秀。主持人:张某某。记录人:刘伟。张某某提议会议内容:1、股东分工;2、业务科室负责人的选定;3、审定财务制度。经过讨论达成以下共识:股东分工:郭某任董事长,负责医院的经营、财务、人事、宣传、审批一支笔,对内管理一张嘴政策;董事张某某,负责医疗、项目开发、重点在学术研究;董事韩春秀,辅诊科室、后勤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兼会计刘伟。本次会议几点需办事情及完成时间:1、财务交接:2007年10月18日;2、物品清理、钥匙登记,完成时间在2007年10月24日;3、银行卡折:2007年10月20日。同年11月22日,张某某、郭某和韩春秀共同签署一份股东会会议记录,该记录记载:一个月的工作回顾:1、财务交接;2、门诊工作;3、晋升医院的工作(因张浩问题被延误了20多天)。对第一次董事会决定的变更和补充:药房工作由郭某分管。医疗口由张某某、韩春秀第一线处理问题;经营、宣传、合作,药监口由郭某第一线处理问题。同年12月24日,张某某、郭某、韩春秀等人又召开一次股东会,其中在人员重新定岗方面,张某某表示“升医院之事会管到底”。上述会议记录中提到的刘伟,该人在2007年10月25日自韩春玉处接收了百草堂的银行存折及卡、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证件、票据、账本、钥匙、印章等;同年11月26日接收了百草堂的部分记账凭证;次日,接收了坤鹤百草(北京)肿瘤医学研究院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张某某的个人证件。同年12月31日,郭某与刘伟共同签署一份《往来款项明细表》,记载截止2007年12月29日,应付张某某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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