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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5882号(4)
615.56元,主要是药费。
2008年1月24日,韩春秀将10%股权转回张某某,张某某又以30万元转让给郭某,郭某直接将30万元转让款及5000元补偿款付给了韩春秀。
目前,百草堂已不再经营。对于百草堂的证照、印章、资产等的下落,郭某和张某某均称不掌握。
再查,2008年10月22日,百草堂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记载:百草堂同意授权由张某某、郭某二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坤鹤百草堂使用“百草堂”为该企业字号,成立新企业。同年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向坤鹤百草堂发放许可证。该许可证记载,坤鹤百草堂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全鑫商务大厦C座(具体在二层),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为郭某,主要负责人为张某某,注册资金20万元,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10月12日。登记号为006846110108918019。坤鹤百草堂由张某某和郭某投资成立,张某某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郭某出资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百草堂的经营用房系张某某所在的坤鹤百草(北京)肿瘤医学研究院承租。2009年2月21日,坤鹤百草堂发布《迁址启事》,由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全鑫商务大厦C座(二层)迁至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大厦B座一层。同年10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向坤鹤百草堂发放许可证。该许可证记载,坤鹤百草堂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路130号恩济大厦B座一层东,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为郭某,主要负责人为谢金荣,注册资金20万元,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登记号为006846110108918019。
坤鹤百草堂在经营期间,使用了百草堂的部分病历。目前,坤鹤百草堂仍处于经营状态。一审法院前往坤鹤百草堂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路130号恩济大厦B座一层东的经营场所,现场看到了该经营场所内的办公设备和医疗器械。郭某称系坤鹤百草堂成立后自行购买取得,张某某则称是原百草堂的办公设备和医疗器械,并现场作指认。经询问,郭某不同意提供坤鹤百草堂成立时采购固定资产及药品的相应账目。

另,原百草堂的会计韩春玉出庭证实刘伟是郭某找来的会计。原百草堂的药房库管蔡海军出庭证实自2007年10月开始其工资由新的经营者郭某发放,刘伟是郭某带过来的,负责百草堂的财务。原百草堂后勤管理人员马银珍出庭证实2008年4月14日百草堂经营人更换为郭某,郭某享有人事权。万卫出庭证实郭某是张某某的合作人、主管经营,刘伟是郭某派来的收费人员。韩春秀出庭证实:2007年8月17日,其正式到百草堂上班,负责后勤及辅助科室的管理工作;其是以股东身份加入到百草堂,持股10%;刘伟是郭某的助手;2007年10月18日,其与郭某、张某某开会商议后决定百草堂的营业执照不再年审,申报升级医院工作;2007年11月22日,开会商议百草堂不再年审,重新成立坤鹤百草堂;2008年1月24日,其持有的百草堂10%股权被郭某以30万元收购。2007年11月底,郭某说投资人不愿意投钱买固定资产,因此百草堂升级为医院的执业地点没有解决,从此开始着手坤鹤百草堂的申办工作。李焕文出庭证实其曾允诺张某某出资1000万元购买某处房屋用于将百草堂升级为“北京百草堂肿瘤康复医院”;2007年11月下旬,张某某说郭某不出资买房了,在原址重新申办新的门诊部,医院办不成了。
诉讼中,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根据该院的调查答复称,原则上同一地点不能申办两个许可证,但如果一座大厦内有多处办公区域,则在该大厦会出现多个注册许可证的情况,但在同一办公区域内是不允许注册两个的。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医疗机构负责人。
郭某于2009年7月20日在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郭某与张某某于2007年9月12日通过签订合同书建立合同关系,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当属有效。9.12合同中既有两位当事人相互之间转让百草堂股权的内容,也有股权转让之后两人共同经营百草堂的内容,故不能简单地归类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合作合同等,为便于案件裁判,将案由定为合同纠纷。
9.12合同的期限暂定为5年,在签订1年零10个月后,郭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提出四点理由:一是张某某未能将合同约定的百草堂的股权出让;二是张某某未能依约将百草堂升级为百草堂中医医院;三是百草堂的许可证已过期;四是张某某作为百草堂的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依章程不得转让股权。这四点理由所涉及的问题,亦是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该院对此评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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