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民终字第5722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九十元,由张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九十元(已交纳);由周某某、刘某、刘某某、黄某某负担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周某某、刘某、刘某某、黄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九十元,由周某某、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勇
代理审判员 蒋 巍
代理审判员 王 晴
二○一二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黄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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