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611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6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小井北大仓酒经销部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九头鸟酒家上地店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心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酒家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辛某,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九头****店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心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莙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卫鑫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思强,吕某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辛啸云、彭心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8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天赐缘酒家(以下简称天赐缘酒家)收取北京市小井北大仓酒经销部(以下简称北大仓酒经销部)服务促销费45
000元,天赐缘酒家承诺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雪花系列啤酒仅从北大仓酒经销部购入,并承诺店内售价10元以下的啤酒仅限雪花勇闯天涯啤酒。2010年11月17日,天赐缘酒家收取北大仓酒经销部销售合作费用25
000元。天赐缘酒家在销售北大仓酒经销部提供的雪花系列啤酒的过程中,其销量共计仅57
260元,然而,天赐缘酒家却收取北大仓酒经销部现金7万元,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天赐缘酒家在销售雪花啤酒的过程中,其店内仍然销售10元以下的燕京啤酒,至今未停止。现天赐缘酒家已经停止销售雪花系列啤酒,其店内销售的全部是燕京啤酒。另外,北大仓酒经销部要求天赐缘酒家退还雪花展示柜SC-300LF共2台和燕京展示柜1台均被拒绝。天赐缘酒家的行为导致北大仓酒经销部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北大仓酒经销部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吕某、黄某退还雪花展示柜SC-300LF共2台、燕京展示柜1台;2、判令吕某、黄某返还服务费促销费及销售合作费共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吕某、黄某全部承担。
吕某、黄某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第一,周某诉吕某、黄某的买卖合同有问题,吕某、黄某处根本没有合同。签署合同时,黄某只负责签字,周某称回去盖章,但盖章后其却并未将合同交付给黄某,其表示要确保合同不外传。周某在起诉书中陈述吕某、黄某仅有57
260元的雪花啤酒销量不是事实,在合同履行期间,吕某、黄某至少售出了15万元的雪花啤酒,黄某也提供了部分单据予以证明。第二,黄某收取周某两笔费用共7万元,都有其原因。其中的45
000元,是因为周某提供的啤酒比市场上流通的价格高,周某提出支付45
000元作为销售损失的补偿,即与产品市场价格的差价补偿。但收取该费用时,周某让黄某在收据上填写了“促销服务费”,称这样才能向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雪花啤酒公司)申请进店,即周某将该笔钱款找雪花啤酒公司报销。另外的25
000元是因为店里应该有穿着厂家服装的促销员,促销员一年的工资是25
000元,周某让黄某将此笔钱发给服务员作为销售雪花啤酒的促销费用。第三,周某主张返还展示柜,但展示柜是和雪花啤酒公司签订协议时赠送的,展示柜的所有权属于雪花啤酒公司,系赠送给吕某、黄某使用的,其价值是零。周某只是代为运输展示柜到吕某、黄某的店里,其没有权利收回。第四,吕某、黄某从未承诺过单价10元以下仅限销售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第五,周某提供的雪花啤酒有一部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吕某、黄某造成了5000元的损失,却至今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