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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6117号(4)

关于周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周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本院根据周某提交的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重新进行了认定,但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周某上述事由不能导致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对周某的上述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周某的上诉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周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周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莙
代理审判员 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 卫 鑫
 
二○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丁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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