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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5516号(4)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孙某已预交),由孙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胡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胡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肖 伟
代理审判员 甄洁莹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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