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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5371号(3)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五十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印龙
审 判 员 肖 伟
代理审判员 甄洁莹
二 ○ 一 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时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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