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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510号(2)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婷
书 记 员 陈伟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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