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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20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20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1年10月22日被羁押,2011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2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敬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因怀疑金某某在管理财务过程中贪污其钱财,遂于2011年8月24日至9月31日期间,伙同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先后在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宾馆XX房间内、广东省陆丰市XX镇XX村XX号老屋内、广东省河源市XX县XX镇其朋友钟某琴所开的养鸡场内、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房内对被害人金某某予以羁押,期间曾长时间将被害人金某某关在铁笼内,并多次持铁管、木棒、菜刀等工具以及拳脚对其实施殴打,要求被害人金某某给其家属打电话归还其贪污的钱。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髌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施某某承认控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并未将被害人关在铁笼里,只是打过他两巴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其作罪轻辩护如下:1、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2、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也谅解了被告人;3、被告人施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施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曾找金某某为其开设的赌场管理财务,后被告人施某某经查账怀疑金某某在管理财务过程中贪污其钱财,遂于2011年8月24日至9月31日期间,伙同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先后在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宾馆XX房间内、广东省陆丰市XX镇XX号老屋内、广东省河源市XX县XX镇其朋友钟某琴所开的养鸡场内、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房内对被害人金某某予以羁押,期间曾对其实施殴打,要求被害人金某某给其家属打电话归还其贪污的钱,同时提供了银行帐号。直至9月31日中午,被害人金某某趁被告人施某某外出之机,自己爬窗逃离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髌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广东省陆丰市XX镇XX号老屋内缴获了被告人施某某羁押、殴打被害人金某某所用的作案工具,并缴获了被告人施某某电脑及电脑包各一个,现上述物品暂扣在公安机关。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施某某在湖北天门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归案后,其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向本院出具了谅解书,要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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